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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乐体育app投注:吴忠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鱼乐体育app投注    发布时间:2026-01-13 16: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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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宁夏某矿业有限公司年第一季度自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做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上传第一季度自行检测相关信息,经进一步现场检查确认,依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宁夏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年)》要求,其燃煤锅炉废气、地下水需按每季度一次的频次开展自行检测,但该公司年第一季度仅开展厂界无组织废气、厂界环境噪声、矿井水、生活污水自行检测,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年第一季度燃煤锅炉废气、地下水自行检测工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额度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鉴于该公司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未对燃煤锅炉废气及地下水开展第一季度自行监测,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接到盐池县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通报,盐池县麻黄山乡某河段发现排污痕迹。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勘查,排查周边井场后锁定涉案井场,现场发现该井场存在人工凿孔、软管拖拽痕迹及油污残留等排污相关迹象。结合监控视频调查核实,该井场相关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于夜间使用塑料软管将井场污水罐内的污水直接排放至紧邻的马莲河河道内。

  执法检查期间,涉案方组织开展河道清污,并设置拦水、拦污设施。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水质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对河道水质造成影响;清污工作完成后再次检测,河道水质相关指标已恢复一致。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决定依法对余某某实施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盐池县公安局依法对冯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对田某某、苗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人员以夜间软管偷排的恶劣方式逃避监管,严重扰乱监管秩序,暴露了个别主体环保责任意识的缺失。本案通过行业通报、现场勘查、视频取证、水质检测的多维度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高效联动,以“科技 + 法治” 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破解夜间偷排、隐蔽违法等执法难题,充分彰显了 “行业管理 + 环境监管 + 公安惩戒” 的协同治理效能。盐池县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及时通报线索,体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担当,为案件快速查处提供了关键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深化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全链条监管,强化部门协作,对偷排漏排等恶意违法行为 “零容忍”,推动形成 “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的守法氛围。

  2025年3月26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建设。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11月份开始建设,现场建设一座2100平方米封闭式车间,安装一条免烧砖生产线,未投入运行,未报批环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建设时间短,已委托第三方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未投产使用,被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相关施工,且该公司已于2025年5月7日取得《关于宁夏某材料有限公司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二项的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无污染产生,责令停止建设后,企业及时停止建设,或主动恢复原状的,可不予行政处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宁环发〔2022〕3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过程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宽严相济、包容审慎” 的监管理念,既坚守法律底线,又给予守法意愿强、违法情节轻微的企业适度容错空间。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且主动整改的企业,依据包容免罚清单及相关政策文件,依法适用不予处罚,实现 “法理情” 有机统一,推动企业主动补正手续、规范经营,真正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的执法效果。也为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明确告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完成环评报批手续,杜绝“先建设、后补证” 的侥幸心理,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发现,吴忠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出具的报告中,存在大量国六车辆共用同一组CAL ID码和CVN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检测线部手机均安装有名称为“HDS魔盒”和“工具V108”的软件,打开软件显示该软件可以通过蓝牙连接车辆,修改车辆发动机转速、油门、车速、CALID码、CVN码、机动车车架号等机动车信息,并有自动变化与清除车辆OBD故障码等功能。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锁定该公司存在使用OBD的行为。

  (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同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高效衔接,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实现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跨部门的协作模式,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震慑机动车检测行业,营造了违法必究的严格执法氛围,确保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

  年3月1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执法人员对宗某某经营的某井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井场内有一处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有约2立方米油水混合物,土坑边缘沾染有黑褐色粘稠状液体,现场有明显油气味。经核实,该井场于2025年1月25日挖掘土坑,将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使用抽水泵抽至土坑内排放。

  年3月5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组织对井场土坑内的油水混合物及受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规范处置,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井场土坑内清理出的油水混合物及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土坑内的油水混合物石油溶剂含量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标准限值要求,确定为危险废物。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依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宗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12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受案并进行立案侦查。

  —证据固定—性质认定—行刑衔接”的全链条执法流程,准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抓住“有毒物质”认定关键条件,体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的精准性。本案的成功办理,警醒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也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执法决心。

  年5月2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对宁夏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无该公司排污许可有关信息。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要求,对该企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确定该企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1632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线上线索-线下核实”的完整证据链,确保违法事实认定准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精准发现、精准执法,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同时,也警醒企业应在投产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确保治污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避免因程序缺失而面临法律风险。

  年3月24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正在运行。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等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相关要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通过实时、连续、自动化的监测手段,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将原本依赖自觉的环保行为转化为可量化、可追溯、可核查的刚性要求,杜绝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是环境监管的技术防线,也是企业环保责任的硬约束。本案通过执法检查与监测比对的高效联动,精准锁定设备运行异常的技术性违法事实,彰显了

  “以数据为核心、以技术为支撑”的现代环境监管模式优势。相关企业应深刻认识到,自动监控设施绝非应付检查的“摆设”,而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必须建立完善的运维质控体系,定期开展校准比对,确保数据“真、准、全”。

  “监测-执法-监管”闭环管理,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在线设备运行不规范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零容忍”,企业若心存侥幸,必将面临法律严惩与社会信誉的双重损失。

  年6月11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执法人员对同心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现场调阅窑尾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历史数据和历史曲线发现,该公司窑尾在线月存在两次长时间为恒值的问题,导致颗粒物折算值失真,烟尘仪长期运行不正常。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查处情况】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自动监测设备的规范使用和联网,减少了人为干预监测数据的可能性,保证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使企业重视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履行环保责任。本案通过执法检查与在线监测数据调阅、约谈企业及第三方运维单位等相结合,精准定位违法排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和执法的针对性,强化企业环保意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及法规得到有效落实。相关企业更应深刻认识到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保,应将环保要求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从思想上重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实提供监测数据,杜绝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

  元,处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件评析】近年来,移动源污染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检验成为了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一些机动车检测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本案办理过程中使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通过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根据重复数据锁定违法线索,并邀请机动车领域专家对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确定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问题报告全过程检测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通过严格执法震慑机动车检测行业,形成违法必究的高压执法态势,确保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

  2025年4月7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经现场排查,在位于厂区D4车间东北侧区域,发现一处土块异常,遂采用挖掘机挖出废油漆桶46个,该废油漆桶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是900-041-49),经公证净重为740公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查处情况】【案件评析】

  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是企业一定严守的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更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核心责任。本案中,群众举报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体现了社会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对该公司擅自填埋危险废物行为的查处,不仅对企业敲响了警钟,强化了其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合法处置”的认知,也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守护土壤环境安全的决心。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结合企业整改态度与土壤检测结果合理裁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执法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为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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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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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宁夏某矿业有限公司年第一季度自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做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上传第一季度自行检测相关信息,经进一步现场检查确认,依据该公司排污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宁夏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煤矿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年)》要求,其燃煤锅炉废气、地下水需按每季度一次的频次开展自行检测,但该公司年第一季度仅开展厂界无组织废气、厂界环境噪声、矿井水、生活污水自行检测,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年第一季度燃煤锅炉废气、地下水自行检测工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额度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鉴于该公司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未对燃煤锅炉废气及地下水开展第一季度自行监测,属于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接到盐池县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通报,盐池县麻黄山乡某河段发现排污痕迹。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勘查,排查周边井场后锁定涉案井场,现场发现该井场存在人工凿孔、软管拖拽痕迹及油污残留等排污相关迹象。结合监控视频调查核实,该井场相关负责人安排工作人员,于夜间使用塑料软管将井场污水罐内的污水直接排放至紧邻的马莲河河道内。

  执法检查期间,涉案方组织开展河道清污,并设置拦水、拦污设施。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进行水质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废水对河道水质造成影响;清污工作完成后再次检测,河道水质相关指标已恢复一致。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决定依法对余某某实施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盐池县公安局依法对冯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对田某某、苗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涉案人员以夜间软管偷排的恶劣方式逃避监管,严重扰乱监管秩序,暴露了个别主体环保责任意识的缺失。本案通过行业通报、现场勘查、视频取证、水质检测的多维度协同,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高效联动,以“科技 + 法治” 构建完整证据链,精准破解夜间偷排、隐蔽违法等执法难题,充分彰显了 “行业管理 + 环境监管 + 公安惩戒” 的协同治理效能。盐池县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及时通报线索,体现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担当,为案件快速查处提供了关键支撑。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深化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全链条监管,强化部门协作,对偷排漏排等恶意违法行为 “零容忍”,推动形成 “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 的守法氛围。

  2025年3月26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建设。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11月份开始建设,现场建设一座2100平方米封闭式车间,安装一条免烧砖生产线,未投入运行,未报批环评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建设时间短,已委托第三方环评编制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未投产使用,被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相关施工,且该公司已于2025年5月7日取得《关于宁夏某材料有限公司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二项的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无污染产生,责令停止建设后,企业及时停止建设,或主动恢复原状的,可不予行政处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的若干措施》(宁环发〔2022〕33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过程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宽严相济、包容审慎” 的监管理念,既坚守法律底线,又给予守法意愿强、违法情节轻微的企业适度容错空间。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无危害后果且主动整改的企业,依据包容免罚清单及相关政策文件,依法适用不予处罚,实现 “法理情” 有机统一,推动企业主动补正手续、规范经营,真正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的执法效果。也为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明确告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完成环评报批手续,杜绝“先建设、后补证” 的侥幸心理,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通过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发现,吴忠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出具的报告中,存在大量国六车辆共用同一组CAL ID码和CVN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检测线部手机均安装有名称为“HDS魔盒”和“工具V108”的软件,打开软件显示该软件可以通过蓝牙连接车辆,修改车辆发动机转速、油门、车速、CALID码、CVN码、机动车车架号等机动车信息,并有自动变化与清除车辆OBD故障码等功能。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锁定该公司存在使用OBD的行为。

  (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同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高效衔接,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实现了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跨部门的协作模式,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震慑机动车检测行业,营造了违法必究的严格执法氛围,确保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

  年3月1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执法人员对宗某某经营的某井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井场内有一处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有约2立方米油水混合物,土坑边缘沾染有黑褐色粘稠状液体,现场有明显油气味。经核实,该井场于2025年1月25日挖掘土坑,将石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油水混合物使用抽水泵抽至土坑内排放。

  年3月5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组织对井场土坑内的油水混合物及受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并规范处置,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井场土坑内清理出的油水混合物及土壤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土坑内的油水混合物石油溶剂含量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标准限值要求,确定为危险废物。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依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宗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涉嫌污染环境罪。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12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受案并进行立案侦查。

  —证据固定—性质认定—行刑衔接”的全链条执法流程,准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抓住“有毒物质”认定关键条件,体现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的精准性。本案的成功办理,警醒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也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执法决心。

  年5月23日,吴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对宁夏某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无该公司排污许可有关信息。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排放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要求,对该企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确定该企业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1632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线上线索-线下核实”的完整证据链,确保违法事实认定准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精准发现、精准执法,有效提升了监管效能。同时,也警醒企业应在投产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确保治污设施与生产同步运行,避免因程序缺失而面临法律风险。

  年3月24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执法人员对盐池县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正在运行。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等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相关要求。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四)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通过实时、连续、自动化的监测手段,倒逼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将原本依赖自觉的环保行为转化为可量化、可追溯、可核查的刚性要求,杜绝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是环境监管的技术防线,也是企业环保责任的硬约束。本案通过执法检查与监测比对的高效联动,精准锁定设备运行异常的技术性违法事实,彰显了

  “以数据为核心、以技术为支撑”的现代环境监管模式优势。相关企业应深刻认识到,自动监控设施绝非应付检查的“摆设”,而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必须建立完善的运维质控体系,定期开展校准比对,确保数据“真、准、全”。

  “监测-执法-监管”闭环管理,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在线设备运行不规范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零容忍”,企业若心存侥幸,必将面临法律严惩与社会信誉的双重损失。

  年6月11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执法人员对同心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现场调阅窑尾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历史数据和历史曲线发现,该公司窑尾在线月存在两次长时间为恒值的问题,导致颗粒物折算值失真,烟尘仪长期运行不正常。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查处情况】吴忠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评析】自动监测设备的规范使用和联网,减少了人为干预监测数据的可能性,保证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使企业重视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履行环保责任。本案通过执法检查与在线监测数据调阅、约谈企业及第三方运维单位等相结合,精准定位违法排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和执法的针对性,强化企业环保意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及法规得到有效落实。相关企业更应深刻认识到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保,应将环保要求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从思想上重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如实提供监测数据,杜绝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

  元,处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件评析】近年来,移动源污染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机动车检验成为了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一些机动车检测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本案办理过程中使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通过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根据重复数据锁定违法线索,并邀请机动车领域专家对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研究论证,进一步确定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再通过宁夏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调取问题报告全过程检测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通过严格执法震慑机动车检测行业,形成违法必究的高压执法态势,确保检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

  2025年4月7日,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在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经现场排查,在位于厂区D4车间东北侧区域,发现一处土块异常,遂采用挖掘机挖出废油漆桶46个,该废油漆桶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是900-041-49),经公证净重为740公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查处情况】【案件评析】

  规范处置危险废物,是企业一定严守的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更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核心责任。本案中,群众举报成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体现了社会监督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对该公司擅自填埋危险废物行为的查处,不仅对企业敲响了警钟,强化了其对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合法处置”的认知,也彰显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守护土壤环境安全的决心。同时,案件处理过程中结合企业整改态度与土壤检测结果合理裁量,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执法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为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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